(2017)苏0813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58骆朋礼与孙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骆朋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异5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孙辉,男。申请执行人骆朋礼,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朋礼与被执行人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辉对本院(2016)苏0829执8号案件中冻结其养老金账户的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孙辉称:其因为蒋厚贞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冻结其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系其养老金账户,系其退休后的唯一生活来源,其母亲年老多病,随其一起生活。请求法院从裁定书下达起保留本人每月2500元养老金,以保证本人养老生活费。经审查查明,原告骆朋礼与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孙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骆朋礼借款1146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孙辉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蒋厚贞追偿;三、驳回骆朋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孙辉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骆朋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苏0829执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6)苏0829执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孙辉银行存款13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孙辉被本院冻结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的银行账户系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账户。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泽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829执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异议人陈述及其原工作单位提供的退休金发放账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相较于普通债权,人的生命健康权更为重要。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孙辉有义务偿还所负债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保留其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结合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目前为其保留每月1500元的养老金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辉养老金帐户每月保留1500元,从本院(2016)苏0829执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之日算起,在每年提取执行款时返还给孙辉本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严 刚审判员 孙笑彬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