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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言衡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言衡,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475号原告:谢言衡,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X,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言衡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言衡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言衡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谢言衡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亚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