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966号原告:高某某,女,199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阜平县。被告:王某,男,200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