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118390-0。法定代表人宋述谦,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877号,组织机构代码77680633-5。法定代表人张凯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处理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1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本院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鲁0214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6年12月21日起对债务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申请执行人须持相关法律文书自行向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