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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三亚高山玉泉水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三亚钻石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5508号原告:三亚高山玉泉水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青妍,海南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亚钻石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三亚高山玉泉水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钻石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亚高山玉泉水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原告已缴纳234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三亚高山玉泉水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4元。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邢增婵书 记 员  高清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