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财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宁波、常胜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宁波,常胜利,董小粉,济源帝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财保301号申请人:王宁波,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常胜利,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董小粉,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济源帝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常胜利,总经理。申请人王宁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常胜利名下房屋;2、查封被申请人常胜利名下房屋;3、查封董小粉名下房屋;4、查封常胜利名下号牌为豫U×××××、豫U×××××、豫U×××××、豫U×××××和豫U×××××车辆共五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常胜利名下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常胜利名下房屋;三、查封董小粉名下房屋;四、查封常胜利名下号牌为豫U×××××、豫U×××××、豫U×××××、豫U×××××和豫U×××××车辆共五辆。第一至三项查封期限为三年,第四项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宁波垫付,待审理后确认。逾期不起诉,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