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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757、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林亮星与张茂松、张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亮星,张茂松,张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757、3758号申请执行人:林亮星,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张茂松,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张茂林,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执行人林亮星与被执行人张茂松、张茂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两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96号、(2017)穗仲案字第397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两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