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丛志华诉被申请人隋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志华,隋福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381民督23号申请人:丛志华,女,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申请人:隋福仁,男,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虎林市。申请人丛志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丛志华称,债务人隋福仁从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16日之间多次向申请人借款,总计人民币240000元。现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索要该款,但至今一直未付。故向虎林市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隋福仁给付申请人丛志华借款240000元,并承担申请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隋福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丛志华借款240000元。申请费1633元由被申请人隋福仁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