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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户县草潭生态种植果园与西安市户县绿宝装饰建材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草潭生态种植果园,西安市户县绿宝装饰建材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901号原告:户县草潭生态种植果园。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镇宋东村七号路北。诉讼代表人:张成利,系该果园负责人。被告:西安市户县绿宝装饰建材厂。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镇宋东村七号路北。诉讼代表人李层武,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草潭生态种植果园与被告西安市户县绿宝装饰建材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户县草潭生态种植果园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草潭生态种植果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阿琳人民陪审员  胡 泊人民陪审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