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綦江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615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34966。法定代表人:翁明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表人: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清风广场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6466571M。负责人:沈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岩,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该公司理赔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綦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开庭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