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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刑初34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2000年2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0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军、代理检察员肖文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肖某2(另案处理)至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泰禾广场新华都超市内,趁被害人蔡某购物不备时,盗走被害人蔡某放置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牌6代PIUS型手机1部,后予以销赃。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62元。二、2017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肖某2至湖里区安兜菜市场附近的“××番薯”饮料店门口,趁被害人聂某购买饮料不备时,盗走被害人聂某放置在上衣外套右侧口袋内的OPPI牌R7型手机1部(价值无法鉴定),后予以销赃。2017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湖里区林后社××公寓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直至庭审时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票,手机通联记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看守所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洪某、马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聂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犯肖某2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可估价值共计人民币39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南回人民陪审员  洪鹰峰人民陪审员  陈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泽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