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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辖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惠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肖付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惠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肖付山,鹤壁市业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牛永娟,鹤壁市金磊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张俊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269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市惠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肖付山,该公司经理。被告:肖付山,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市业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牛永娟,该公司经理。被告:牛永娟,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滨区。被告:鹤壁市金磊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107国道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郭保秀,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俊国,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鹤壁市惠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10.5‰,逾期利率为月息15.75‰。被告肖付山、鹤壁市业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牛永娟、鹤壁市金磊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张俊国为该合同债务提供保证。被告鹤壁市惠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鹤壁市业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鹤壁市金磊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均为一人有限公司。现因被告鹤壁市惠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鹤壁市惠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肖付山、鹤壁市业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牛永娟、鹤壁市金磊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张俊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惠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肖付山、鹤壁市业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牛永娟、鹤壁市金磊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张俊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淇滨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袁希利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