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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中龙、缪中科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中龙,缪中科,郑月英,林秋莲,缪有满,缪中权,缪有泽,陈宝,陈月雪,缪有喜,缪有安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中龙,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缪中科,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月英,女,1961年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秋莲,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缪有满,男,1956年8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缪中权,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缪有泽,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宝,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月雪,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缪中科,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灵溪镇洽尾村。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缪有喜,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缪有安,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中龙、缪中科(1976年出生)、郑月英、林秋莲、缪有满、缪中权、缪有泽、陈宝、陈月雪、缪中科(1978年出生)、缪有安、缪有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20时10分许,苍南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应孔渠带领协警到苍南县灵溪镇洽尾村拆迁过渡房调查取证时,遭到被告人缪有喜、缪中科(1978年出生)、郑月英、缪中龙等人的辱骂、围堵。苍南县灵溪中心派出所支援警力赶到现场处置后,被告人缪中科(1976年出生)、缪有满、缪中权、林秋莲、缪有泽、陈宝、陈月雪、缪有安等人仍以阻挡警车离开、谩骂警察的方式阻挠民警执法,造成执法人员吴某3轻微伤,应某、吴某2、苏某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现场秩序混乱长达两个多小时。以上事实,各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1、缪某9、林某1、缪某1、缪某2、缪某3、缪某4、缪某5、缪某6、缪某7、缪某9、林某3、缪某10、赵某2、缪某11、缪某8、杨某、施某、郑某、章某1、余某的证言,被害人应某、林某2、章某2、王某、陈某、吴某2、苏某、庄某、蔡某、吴某3的陈述,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中龙、缪中科(1976年出生)、郑月英、林秋莲、缪有满、缪中权、缪有泽、陈宝、陈月雪、缪中科(1978年出生)、缪有安、缪有喜使用暴力的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缪中龙、缪中科(1976年出生)、郑月英、林秋莲、缪有满、缪中权、缪有泽、陈宝、陈月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缪中科(1978年出生)、缪有安、缪有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中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缪中科(1976年出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郑月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林秋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缪有满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缪中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缪有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陈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陈月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缪中科(1978年出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缪有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二、被告人缪有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