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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子辉与李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子辉,李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522号原告:郑子辉,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被告:李剑波,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子辉与被告李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子辉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富俊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无书记员  刘芷安·?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