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子辉与李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子辉,李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522号原告:郑子辉,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被告:李剑波,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子辉与被告李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子辉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富俊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无书记员 刘芷安·?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