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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孟良与黎坤和、黄玉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孟良,黎坤和,黄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孟良,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号码441900198108223539。委托代理人梁利媚,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侯树刚,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黎坤和,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号码44098119840619143X。被执行人:黄玉珍,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号码44092219621006144X。申请执行人黄孟良与被执行人黎坤和、黄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D2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0万元、仲裁费38466元、律师费416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玉珍所继承的深圳市木棉岭排村A3号长排村67栋房产的各种费用补偿款及签约奖励等款项,首位冻结为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39号案件。另,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