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林与乔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林,乔淑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321号原告:程林,男,199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乔淑凤,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程林与被告乔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程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林负担。审判员 赵文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