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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林与乔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林,乔淑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321号原告:程林,男,199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乔淑凤,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程林与被告乔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程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林负担。审判员  赵文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