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550陈爱霞与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霞,王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陈爱霞,女,1978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辉,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祥,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陈爱霞与被执行人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王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陈爱霞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被告王玉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23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沈卜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