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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550陈爱霞与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霞,王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陈爱霞,女,1978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辉,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祥,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陈爱霞与被执行人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王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陈爱霞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被告王玉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23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沈卜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