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秀美与高银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美,高银忠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744号原告陈秀美,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高银忠,男,1956年5月31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美诉被告高银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美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秀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原告陈秀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