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3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谭小洁、谭小峰诉谭功文、黎银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洁,谭小峰,谭功文,黎银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354号之四申请人:谭小洁,女。申请人:谭小峰,男。法定代理人:齐凤兰(申请人谭小峰之母),女。被申请人:谭功文,男。被申请人:黎银英(被申请人谭功文之妻),女。申请人谭小洁、谭小峰与被申请人谭功文、黎银英继承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需对被继承人陈青凤的银行存款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陈青凤存于耒阳农商银行的存款(账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方代理审判员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