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民初13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谭小洁、谭小峰诉谭功文、黎银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洁,谭小峰,谭功文,黎银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354号之四申请人:谭小洁,女。申请人:谭小峰,男。法定代理人:齐凤兰(申请人谭小峰之母),女。被申请人:谭功文,男。被申请人:黎银英(被申请人谭功文之妻),女。申请人谭小洁、谭小峰与被申请人谭功文、黎银英继承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需对被继承人陈青凤的银行存款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陈青凤存于耒阳农商银行的存款(账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方代理审判员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