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红亮与于庆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红亮,于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144号申请人:马红亮,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振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市中分公司保安员,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于庆明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庆明驾驶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万元)。申请人马红亮以现金1万元提供担保(注:现金已交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红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庆明驾驶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保全价值1万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马红亮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绪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