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7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季业与童小琳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业,童小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951号申请执行人:季业,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童小琳,女,1976年1月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季业与童小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童小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36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小琳人民币3,211,300.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