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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士力与被执行人安家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士力,安家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靳士力,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被执行人安家录,男,1948年4月24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靳士力与安家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耀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