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杰、郭金胜等与霍活周、苏务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郭金胜,吴祝华,霍活周,苏务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76-3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郭金胜,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吴祝华,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霍活周,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苏务坤,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杰、郭金胜、吴祝华与被执行人霍活周、苏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霍活周、苏务坤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杰、郭金胜、吴祝华偿还偿还欠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欠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截至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17236元,利息30000元,受理费5980元,共753216元。被执行人承诺从2017年10月开始,每月的10号前偿还20000元,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以当月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全部本金为止;二、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按照原审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05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兆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