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更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明明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明明
案由
劫持船只、汽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6号罪犯王明明,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柳林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柳林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作出(2011)柳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明犯劫持船只、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自2031年5月10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吕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王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1月、9月、2016年3月、6月、8月、2017年3月共获监狱表扬六次,截止2017年5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211分。该罪犯系累犯。2016年4月7日缴纳案款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起2011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