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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谢源与陈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源,陈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保字第337-1号原告谢源,女,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童颖,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勇,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源诉被告陈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被告陈先勇位于成都市金堂县三中园区的房屋,保全限额为85万元;以及查封担保人谢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的房屋。现原告谢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先勇房屋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解除对担保人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谢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先勇位于成都市金堂县三中园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谢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丽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