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833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樊城区龙逸阁足浴会所登记经营者。被告:周某某,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第三人:李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和第三人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唐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