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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833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樊城区龙逸阁足浴会所登记经营者。被告:周某某,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第三人:李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和第三人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唐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