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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627号原告: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雄涛,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由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原告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