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所地衡阳申请人何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民二初字第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某于2016-1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