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澳嘉农业物资经销处与付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澳嘉农业物资经销处,付志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163号原告:瓦房店市澳嘉农业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杨树房村北侧。信用代码:91210281792001289Y负责人:吴晓霞,女,1965年12月8日生,满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春,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该经销处员工,现住瓦房店市。被告:付志胜,男,1950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瓦房店市澳嘉农业物资经销处与被告付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瓦房店市澳嘉农业物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