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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法院与伍雷锋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法院,伍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伍雷锋,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汝南县。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民法院与伍雷锋没收财产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伍雷锋名下所有的五菱宏光白色面包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祯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汉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