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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吉祥与刘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祥,刘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966号原告王吉祥。委托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忠发,系原告雇佣会计。被告刘玉。委托代理人李春生,系河北首亚铝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祥与被告刘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祥撤回对被告刘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3元,减半交纳9811元,由原告王吉祥承担。审判员  沈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