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执9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林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453号请执行人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塔楼10楼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417425-7。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委托代理人刘应中,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少梁,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林宝,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林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客户服务费、保险费、担保服务费、滞纳金共计3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律师代理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