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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4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林某豪、林某森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豪,林某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豪,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森,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豪、林某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豪、林某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豪、林某森伙同同案人林某胜(在逃)在潮南区峡山街道祈福住宿房间中,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开设“暗宝”赌摊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年8月8日1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豪、林某森,扣押到作案工具苹果牌4型、5S型手机各1部、小米牌手机2部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1张(内有赌资人民币7512元)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豪、林某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发案现场、作案工具拍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发还清单,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司马浦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证实材料,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和汕头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豪、林某森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豪、林某森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豪、林某森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随案作案工具苹果牌4型、苹果牌5S型手机各1部、小米牌手机2部和赌资人民币75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渭泓代理审判员  马卫南人民陪审员  周修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霖端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