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童某某、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某,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童某某。被执行人盛某某。原告童某某诉被告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8)陂祁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恢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盛某某与(2017)鄂0116执恢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恢72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恢63号案件中执行,故(2017)鄂0116执恢72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恢72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恢63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恢7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