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赵红、钟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钟文波,赵红,钟梁,董林,唐静,绵阳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710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5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桂平,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文波,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赵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钟梁,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董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2日,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唐静,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3日,住四川省安县。被告:绵阳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县花荄辽安工业园区14号路。法定代表人:钟梁。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钟文波、赵红、钟梁、董林、唐静、绵阳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8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刘广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广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56元���减半收取计7078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陈 均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