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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牛小亲与刘占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亲,刘占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51号原告:牛小亲,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占国,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牛小亲诉被告刘占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小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所占用的土地六分;2.赔偿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2015年分得责任田2.61亩,在原告外出期间,被告于2007年在原告土地北头建房。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为此起诉,请求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为崔天保家庭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崔天保承包经营户与他人产生纠纷,其主张权利的主体应当为崔天保承包经营户,而不是家庭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故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小亲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