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世梅与张国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梅,张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77号之一申请人陈世梅,女,1954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被执行人张国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申请执行人陈世梅与张国成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