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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世梅与张国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梅,张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77号之一申请人陈世梅,女,1954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被执行人张国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申请执行人陈世梅与张国成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