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某、焦某等与周口外国语中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焦某,高某,周口外国语中学,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08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焦某,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高某,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周口外国语中学,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华某,地址:商水县城巴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被告:华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周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焦某、高某与被告周口外国语中学、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1向原告张某、焦某、高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某、焦某、高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焦某、高某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计5025元,由原告张某、焦某、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金亮审 判 员 郭自强人民陪审员 杜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