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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某、焦某等与周口外国语中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焦某,高某,周口外国语中学,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08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焦某,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高某,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周口外国语中学,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华某,地址:商水县城巴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被告:华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周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焦某、高某与被告周口外国语中学、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1向原告张某、焦某、高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某、焦某、高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焦某、高某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计5025元,由原告张某、焦某、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金亮审 判 员  郭自强人民陪审员  杜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