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美英与褚惠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美英,褚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73号申请人丁美英。被申请人褚惠萍。申请人丁美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褚惠萍名下的位于连云区怡园二区C号楼一单元302室房屋(丘号:05571041-4)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NAJG02Z0117Q000002N)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褚惠萍名下的位于连云区怡园二区C号楼一单元302室房屋(丘号:05571041-4),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丁美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