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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国延、范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国延,范俊,张豆豆,郑州市金水区新隆源汽车维修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87号申请人薛国延,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赵太康,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俊,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惠济区。被申请人张豆豆,女,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惠济区。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新隆源汽车维修站,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经营者范俊。申请人薛国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俊、张豆豆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俊、张豆豆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