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潮四清与陆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四清,陆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278号原告:潮四清,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从云,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陆晋,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潮四清诉被告陆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潮四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潮四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潮四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燕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