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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九支行、成都市李林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九支行,成都市李林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376号案外人:杜永菊,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剑,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九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少城路***号。负责人:吴云,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市李林实业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沙湾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富。针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九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九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李林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李林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案外人杜永菊于2017年7月28日对执行位于金牛区沙湾路65号(现门牌号为63号)1幢1单元8楼D号商品房(以下简称争议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杜永菊称,2002年9月21日,其与李林公司签订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其以255297.7元的价格购买争议房屋,异议人已付清房款。之后异议人收房入住使用至今。请求撤销(2003)成执字第408号民事裁定中第8项中有争议房屋的裁定,将争议房屋执行回转。本院查明,本院于2003年6月2日作出(2003)成执字第408号执行裁定,与本案相关事项为:将被执行人李林公司投资修建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65号“李林酒店公寓”20665.495平方米房产中的12376.058平方米房产按评估价57728621.604元作价抵偿给申请人建行九支行,以清偿其所欠部分债务,抵偿房产的具体分布楼层、面积、价格等分列如下:8、将李林酒店公寓主楼五楼核定预售房屋面积862.276平方米中的528.886平方米(含相应土地使用权,具体套型为8-C、8-D、8-E、8-F、8-H、8-J)作价1627911.108元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2003年6月2日,该执行案进行了结案审批处理并随即予以归档。另查明,2002年9月21日,其与李林公司签订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其以255297.7元的价格购买争议房屋,异议人已付清房款,李林公司向杜永菊购房款收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涉及的争议房屋抵偿裁定已于2003年6月2日作出,且执行案件也于同月归档结案,故案外人杜永菊提出异议时该执行案件程序已终结,其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杜永菊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夏小璐审判员  梁 楷审判员  张 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