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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寻甸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朱彦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彦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29号申请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寻甸县农村信用社)。住所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负责人:马继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斌,系该支行个人金融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能,系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彦百,男,回族,1989年6月6日生,住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寻甸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朱彦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彦百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不上失信名单。现案件即到执行期限,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