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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玉海与通化县企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海,通化县企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海,男,1960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企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通化县果松镇新立街2-3-3号。法定代表人刘人玮,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海与被执行人通化县企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延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