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某与陈某某、刘某某、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红,陈志雄,刘沛珍,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749号申请执行人卢红。委托代理人何某。被执行人陈志雄。被执行人刘沛珍。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上水径申龙工业区G、H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91054。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深惠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01972。申请执行人卢红与被执行人陈志雄、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沛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01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于法律文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73元、执行费876元,共计人民币65949元。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陈志雄、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沛珍名下价值人民币65949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汤明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