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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535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漳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漳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王成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