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535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漳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漳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王成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