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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德利诉通化市客运管理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利,通化市客运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02行初29号原告:于德利,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通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市客运管理处,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王非,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于德利诉被告通化市客运管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中,于德利以需���增加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于德利25元。审 判 长  崔 敏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