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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九江恒生集团有限公司、吕国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恒生集团有限公司,吕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九江恒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曾宪建。被执行人吕国荣,男,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九江恒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吕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吕国荣应支付申请人九江恒生集团有限公司案款343997.28元,承担执行费5059.96元。本院已执行34832元,尚有309165.2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吕国荣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黎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琚杰(  江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