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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覃妹花、李德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妹花,李德安,李基源,李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17号申请执行人覃妹花,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被执行人李德安,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李基源,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李基伟,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覃妹花与李德安、李基源、李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李德安、李基源、李基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韦 勇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