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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建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803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林,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张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20时,被告人张建林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林州市长安路与龙山路交叉口处,被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定所鉴定,张建林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14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志峰、管玉伟等人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张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建林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张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张建林庭审中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柯 关注公众号“”